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创业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一、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背景

(一)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由来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是国家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源于2002年底国家统一推出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我省于2003年起开展此项工作,2015年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

(二)什么是创业担保贷款

我省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或经营所需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用途。

(三)我省创业担保贷款适用政策

2017年以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先后单独或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部门出台了《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鲁人社规〔2017〕18号)、《关于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19〕68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创业服务质效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7号)、《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鲁人社字〔2020〕27号)、《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金〔2020〕25号)等多项政策文件。截止目前,主要依据鲁人社字〔2020〕27号、鲁财金〔2020〕25号文件开展相关工作。

二、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范围

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鲁创业青年;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其他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共14类人员。

符合相关规定的,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且合伙人、组成人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其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是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不含政策性安置就业或已被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招录用的退伍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是指刑期执行完毕或假释考验期满的服刑人员;高校在校生是指山东省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研究生培养单位)就读的在校学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是指按照相关文件明确的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是指身份证居住地为本市乡镇及乡镇以下,曾离开户籍所在地,有在外务工经历,目前正在本辖区内的创业人员;网络商户是指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且稳定经营、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指原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后继续享受脱贫政策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是指居住地在乡镇及乡镇以下并在当地创业的人员;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在当地为吸纳就业、带动致富而创办企业的创业人员;港澳台来鲁创业青年是指年龄在20岁到45岁之间的来鲁创业的人员。

(二)个人贷款额度和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可申请不超过60万元贷款。个人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同为一个法人的借款人不能在同一贷款期限内申请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三)个人贷款利率和贴息

1、个人贷款利率

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LPR+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其中,低于一年期(含一年)的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参照一年期LPR确定;超过一年期的贷款,由借贷双方协商选择参照一年期或五年期LPR,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什么是LPR: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oan Prime Rate, LPR)是由具有代表性的报价行,根据本行对最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以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的贷款参考利率,各金融机构应主要参考LPR进行贷款定价。现行的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品种 。2022年8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1年期LPR从3.7%下调至3.65%,5年期以上LPR从4.45%下调至为4.3%。

2、个人贷款贴息

2021年1月1日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按照市场报价利率(LPR)减去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三)个人贷款申请条件

1、个人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在扶持范围内;

二是申请地内自主或合伙创业(无在其他单位就业),持有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有实际创业项目;

三是申请人及配偶有良好的个人信用,具有还贷能力。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2、申请资格审核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是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二是人员类别证明: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转业证》或《退伍证》;刑满释放人员提供《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或《刑满释放通知书》;高校毕业生及在校生提供《毕业证》或《学生证》;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提供户口本;网络商户提供网络平台实名注册截图;脱贫享受政策人口提供乡村振兴部门出具的识别材料;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职称证书及所在单位的意见。

(四)个人贷款申请基本流程

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1、个人申请

方式一:携带申报材料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事窗口现场办理。

方式二:登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个人登录(首次登陆先注册)—就业服务—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信息漏填、材料不齐全均不予通过,不通过后根据审核人员的说明可再次申请提交。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借款人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及时确认借款人资格。对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3、担保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对经人社部门资格确认过的借款人,担保机构3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出具担保函,并将信息推送给经办银行。

4、经办银行审核放贷

经办银行对调查合格并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借贷合同,经办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5、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

经办金融机构按季计算汇总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贴息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贴息资格后,提请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贴息资金。

(五)个人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免除反担保要求。(1)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2)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3)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或获得省级有关创业创新赛事活动规定奖项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4)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5)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

三、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一)小微企业借款人范围

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且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创贷申请条件的人员包括以下7类: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口。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不含政策性安置就业或已被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招录用的退伍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期执行完毕或假释考验期满的服刑人员。

5.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毕业生。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指按照相关文件明确的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7.脱贫享受政策人口:指原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后继续享受脱贫政策人员。

(二)小微企业借款人基本条件

除符合上述小微企业借款人范围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还款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社会声誉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乱纪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应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企业职工花名册。

3.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类别证明: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转业证》或《退伍证》,刑满释放人员提供《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或《刑满释放通知书》,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脱贫享受政策人口提供乡村振兴部门出具的识别材料。

4.企业财务报表。

(三)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使用范围

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或经营所需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用途。

(四)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

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自财金〔2020〕21号文件印发之日(2020年4月17日)起,金融机构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企业协商确定。同为一个法人的借款人不能在同一贷款期限内申请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企业,还款后可继续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五)小微企业免除反担保要求

自财金〔2020〕21号文件印发之日(2020年4月17日)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免除反担保要求:(1)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2)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或获得省级有关创业创新赛事活动规定奖项的创业项目、创业企业;(3)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4)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

(六)小微企业贷款申请流程

1、小微企业申请

方式一:携带申报材料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事窗口现场办理。

方式二:登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登录(首次登陆先注册)—公共就业—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信息漏填、材料不齐全均不予通过,不通过后根据审核人员的说明可再次申请提交。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借款人资格

审核以下内容:1.所有信息是否全部填写情况是否属实;2.重点查询企业是否为小微企业;3.重点查询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是否符合比列及条件(提交的吸纳就业人数信息及上传的附件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登录业务系统核对相应信息,如是否缴纳社保,是否为符合条件人员)。

若审核不通过,可通过查询查看不符合原因,及时补充完善材料再次申请。

小微企业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中如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前,应先确定其人员身份。

3、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以省担保中心为例)

通过网上服务大厅审核通过的企业近三年内无重大诉讼,按以下流程办理:

(1)、申请企业填写《一网通办审核通过业务申请表》;

(2)、申请企业提供本企业、法定代表人夫妻双方、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在通过审核时点的征信报告;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企业变更情况登记复印件;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年报及当期财务报表。

(3)、现场考察:了解小微企业成长历史及发展前景、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情况、生产经营、产品市场情况、贷款用途、还款来源;查看基本证照、财务报表、固定资产、订单合同、相关税费、主要账户银行流水、征信报告等原件并拍照留存;对厂区大门、生产车间、办公楼、产品库存、生产场景、认为需要考察的其他现场进行拍照留存;

(4)、召开评审会,现场考察人汇报考察情况,展示现场企业照片及部门建议,省担保中心评审委员会及法律顾问现场确定评审结果。出具《担保意向书》,邮寄给经办银行。

4、经办银行审核放贷

1.经办银行召开贷审会,评审通过后,与省担保中心签订保证合同。2.银行放款并反馈至网上服务大厅。

若审核不通过,可根据原因确定是否可以再次申请。

5、经办银行放贷后

1.贷后监管:贷款发放后,业务进入贷后监管阶段。贷后检查的主要环节包括:电话回访、首次检查、间隔检查。

2.贷款收回:贷款正常还款的企业,按程序给予贴息。

3.贷款逾期:若贷款企业在贷款期间内出现本息逾期情况的,省担保中心立即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核实企业逾期原因,根据企业后续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提前采取措施,将风险降至最低。

4.代偿和追偿:若企业到期未正常还款,企业有还款意愿但暂无还款能力,根据一企一策方针,为企业制定相应的还款计划;若企业受大环境影响,破产清算,还款无望,则由省担保中心代偿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追偿。

6、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

对正常还款的小微企业,财政部门按季度给予贴息。小微企业获得担保贷款后,经办银行按季度计算汇总向财政和人社部门提出贴息申请,人社部门审核贴息资格,财政部门审核经办银行提报的贴息金额,并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经办银行收到贴息资金后,按季度及时拨付给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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