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予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二、土地增值税怎么计算?
1.土地增值税计算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2.计算增值额中的扣除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3.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4.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三、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的;
(3)存量房地产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6)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7)非公益性赠与、赠与给除直系亲属和直接赡养人以外的。
在界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只有转让国有土地(指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在征用后转为国有土地时才能转让。
2.只有有偿转让(指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才属于征税范围,房地产的继承、赠与等无偿转让行为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也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3.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指建于地上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种植物、养殖物及其他物品。
四、在什么情况下才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凡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五、土地增值税计入什么科目
1.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按应交的土地增值税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2.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3.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六、土地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1.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2.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3.按税法规定预交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4.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