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男子违法但是并不涉嫌犯罪。
1、女子与男子达成了包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但是该包养协议不但违法还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是无效的。该协议本质上就是卖淫嫖娼协议,卖淫嫖娼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该男子是一种“骗炮”的行为,暴力特征并不明显,事发时女子是同意的,该男子没有采取暴力手段,不构成强奸罪。该女子已经18周岁了,如果其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该男子构成强奸罪。
3、诈骗罪是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侵财类犯罪。本案中该男子只是“骗炮”没有骗财,不构成诈骗罪。使用假币罪是指将伪造、变造的货币投入流通领域,违反货币管理秩序的行为。将冥币解释为假币超出了一般人的认知,是法律禁止的类推解释,该男子不构成使用假币罪。
该男子的行为不但违法,更是不讲“武德”的行为,用冥币嫖娼不仅侮辱女子人格,还侮辱其智商。本案中男女都将被处以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