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昭通市鲁甸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关于网传“云南昭通一学校教师殴打学生”的处理情况通报,通报称,视频所反映内容属实,于2022年5月10日发生在鲁甸县第二中学。事发后,县教体局迅速将该学生刘某某送至县人民医院,通过全身体检未见损伤后,该生一直在学校正常上课。给予涉事教师马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并调离教师岗位。(5月22日《潇湘晨报》)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明确规定了不同情形下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手段,同时也指出,教师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教育部明确界定教育惩戒的边界,就是希望教师能够尊重教育规律,把握好惩戒尺度,用适当的手段引导学生纠正错误言行,而不是采取暴力体罚。如今,涉事教师马某因体罚学生被处分,也是他为师德失范付出的代价。
当然,教育不该只有劝导与关爱,也需要教师拿起“戒尺”对言行不当的学生予以矫治。值得注意的是,拿起“戒尺”绝不等同于体罚,严师也绝不意味着暴力体罚。不论是在什么情境下,教师都应当在规章制度的框架内正确实施惩戒。而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学生的日常不当言行,教师应该有允许学生犯错改错的耐心,以及春风化雨般的引导。
诗人、哲学家泰戈尔在《飞鸟集》中写道:“使卵石臻于完美的,并非锤的打击,而是水的且歌且舞。”同样,只有用爱和耐心浇灌,教育才会结出硕果。作为教师,既然选择了站上三尺讲台,成为学生成长道路上的引路人,就应该具有包容学生过错的涵养以及引导学生知错纠错的智慧和能力,而不是粗暴地采取暴力体罚。教育需要的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宽严有度,惟有如此,学生才会心悦诚服地“亲其师,信其道;尊其师,奉其教;敬其师,效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