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监管案例分析材料范文(关于管理会计的案例分析)

会计监管案例分析材料第1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市场监管;博弈;案例分析

一、问题提出

在市场管制研究文献中,通常把市场参与者划分为市场管理者、公司和投资者三方,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博弈模型和基本理论框架,从而分析和解释管制标准的确立过程和市场发展轨迹。然而在我国独特的制度背景下,按照独立主体的判断标准——利益独立和市场影响力,我们发现资本市场投资者主体弱化甚至缺失。市场管理者主体演变为市场监管者和会计准则制定者。资本市场的发展实际上是建立在市场监管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上市公司间三方博弈的基础上,这在根本上改变和决定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博弈过程和协调发展路径。

纵观中国资本市场10多年的发展历史,上市公司、会计准则制定者和资本市场监管者的博弈与协调是市场渐进发展和监管不断完善的重要轨迹。会计准则制定和资本市场监管是保证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和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机制与手段。但与此同时,面对新兴资本市场中不断涌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准则制定和市场监管者自身也有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然而,制定权与监管权的分离使得不同市场管理者之间也存在着利益和理念协调的问题。另外,准则制定机构与市场监管机构监管理念的统一程度、准则制定的成熟程度和监管手段的完善程度等,又进一步影响了市场博弈与协调的程度和具体过程。

在我国以往同类研究中,研究者们大都以西方研究成果为鉴,关注上市公司、投资者与准则制定方之间的利益博弈过程,却忽视了由政府主导型市场发展模式和独特管理机构设置方式所形成的更具中国特色的上市公司、准则制定者和资本市场监管者间的博弈和协调过程。

本文拟运用案例研究的方法,揭示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会计准则制定和上市公司行为的动态博弈和协调过程,特别针对同作为上市公司管理机构的准则制定方和市场监管方之间特殊的博弈与协调关系,研究在此过程中暴露出有待改善的制度安排和监管依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监管效率,缩短博弈过程的政策建议。

二、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

判断某些市场参与者是否构成独立的市场主体,关键的判断标准是利益独立性和市场影响力,以及是否具有区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取向,同时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又有能力对市场的游戏规则产生影响,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首先,出于历史原因,我国存在投资者博弈主体弱化甚至缺失现象。我国资本市场最大的投资者是国家。由于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和对国有股权流动性的限制,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国有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存在着利益重合和角色重叠的问题,难以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如宋衍蘅(2003)统计发现,我国目前第一大股东的平均持股比例都在40%以上,而且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的差异都在35%以上,这表明第一大股东在上市公司中占有绝对优势,具有直接控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能力。对于中小投资者,陈信元、陈冬华和时旭(2003)的研究发现,由于缺乏契约传统和法律保障,中小投资者很难联合起来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和激励,对市场的影响力非常有限。我国资本市场高市盈率和高换手率的特征说明个人投资者主要通过股票的超额收益来获利,而并不怎么在乎公司的内在价值。因此,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投资者或者以被管理者的主体形态参与博弈,或者只是其他市场主体博弈结果的接受方,并未构成独立的市场主体。

其次,管理者主体演变为准则制定主体和市场监管主体。在我国,准则制定权和市场监管权分属于国务院直属的两个正部级单位,即财政部和证监会。财政部会计司通过制定会计准则来规范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生产,进行会计监管。证监会则主要通过制定监管政策和发布信息披露制度对资本市场进行直接监管,但不具有会计监督权。根据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理论,存在市场失灵的地方就需要监管。那么,由两个机构利用各自的资源和专业优势,对不同的细分市场监管进行分工合作未必是件坏事。但是,如果一个市场的监管依据建立在另一市场的监管结果基础上,即两个市场的监管具有很高的依存度,则监管的分工就可能放大监管机构之间在监管理念和监管策略上的分歧,并引发公开的市场博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进行分析,资本市场和会计市场的监管具有非常高的依存度。证监会在上市公司ipo、配股、特别处理和暂停交易等关键监管点上都采用“净资产收益率”等会计指标作为主要监管依据,而且在监管标准的设立上保持刚性(陈信元、叶鹏飞和陈冬华,2003),因此从理论上讲,会计准则的制定就对资本市场的监管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但是,由于证监会不参与会计准则制定,而且在准则制定的过程中,财政部会计司和证监会也往往缺乏必要和充分的沟通,一旦出现某些会计准则与证监会的监管理念有所违背或无法充分满足证监会的监管需要时,证监会的市场监管决策就陷入两难困境:如果根据上市公司依照会计准则呈报的报表数据进行监管可能无法实现自己的监管目标;但如果不认同准则规范下的会计指标就可能引发机构间的矛盾,并在监管中造成评价标准不明确和市场管理不公平的问题。可见,我国这种特殊的制度安排和机构设置特点,必然为准则制定者和市场监管者之间的博弈埋下伏笔。因此,对我国资本市场监管进行研究,应该充分考虑到市场管理者主体的演变,并对他们之间的博弈与协调过程有所把握。

由于市场监管标准往往建立在某些单一会计指标的基础之上,而会计准则的制定又常常相对落后于资本市场的实践,体现出很强的监管针对性。其基本过程表现为:由市场监管机构制定监管标准,上市公司通过正常运营或盈余管理等行为来应对这些监管政策,而准则制定机构制定相关会计准则来减少或杜绝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形成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基本秩序,体现了三方的初步博弈过程。最引人注目的是市场管理者同上市公司之间层出不穷的监管与规避监管的博弈现象,市场监管者与准则制定者之间权力的分配以及和政府职能的平衡关系。三方初步博弈的关键路径简示如下,见图1。

然而,作为相对独立的市场管理机构,证监会和财政部在对某些特定事项实施规范和监管时,可能存在监管理念和策略上的差异。特别在我国经济转型和新兴市场的独特背景下,较单一的刚性监管方式和不成熟的准则制定模式则可能会进一步放大他们之间在具体监管理念和监管行为等方面的不一致。

与此同时,具有很强监管针对性的会计准则在形成强势会计监管的同时,也往往限制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公允表达,有时甚至造成某经济业务信息的扭曲,使某些上市公司的实质利好消息无法量化到监管指标中从而传递给市场监管机构。如果缺乏充分的事前沟通,作为资本市场的直接管理者,上述差异和准则缺陷会使证监会的监管活动在受制于现存会计准则规定的同时,也面临上市公司的巨大压力。因此,在资本市场初步博弈的基础上有效实施管理机构的监管博弈与协调,这不但是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有效监管的必然选择,也是市场管理者不断诠释自身监管理念和方法的重要途径。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说明我国资本市场客观存在的上市公司、会计准则制定者和资本市场监管者之间的博弈和协调状况,本文以深华源事件为例,关注其公然违反会计准则规定却成功避免暂停上市监管的具体背景与过程,详细考察相关博弈产生的根源和最终的解决途径,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如何改革现有机构设置和监管方式,从而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效率。

三、初步博弈的案例介绍

深圳华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华源”)前身是中外合资深圳华源磁电有限公司。公司公开发行1100万a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公司主要经营磁记录产品及其配件,曾被媒体赞誉为深交所挂牌交易的第一只高科技工业股,当时公司生产能力占全世界软盘生产能力的8%,可谓辉煌一时。

但深华源的这种辉煌却没有长久。由于公司没有专注于主业的技术投入以加快产品升级换代,随着电脑软磁盘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和受高容量光记录媒体严重冲击,软磁盘产品市场发生急剧变化,深华源主业每年盈利逐渐减少。而多元化的房地产、医药和能源等项目也并未获得预期回报,这种主业和副业均不盈利的局面使深华源迅速划入绩差股的行列。该公司数年后主营业务持续亏损,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公司股票被特别处理,戴上st帽子。此后,由于连续出现巨额亏损,1999年末,每股净资产仅为-0.13元,同时还承担巨额债务及多项或有负债,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提出了质疑,处在内外交困中的深华源要靠自己的力量挽救公司显然希望渺茫。

2000年10月至11月,深华源的第一大股东华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两次将持有的发起人法人股转让给深圳市沙河实业集团(以下简称“沙河实业”),此举使沙河实业累计持有深华源25818264股,占股本的28.80%,成为新的第一大股东。2000年11月29日,深华源发布公告,称经董事会研究,上市公司拟与沙河实业及其全资附属企业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主要重组方案包括:将深华源除货币资金和大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以外的全部资产出售给沙河实业,沙河实业再将该等资产划拨给其全资附属企业——深圳市沙河联发公司;同时向沙河实业购买经部分资产和债务剥离后的全资附属企业——深圳市沙河房地产开发公司整体资产和债务;沙河联发直接承接上市公司2000年10月31日账面金额1.5亿元左右的债务,由此产生的该公司对沙河联发的应付款项,沙河联发同意予以全部豁免。这次资产重组涉及金额超过深华源1999年经审计的总资产的70%以上,如果完成,其主营业务将变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水平将获得根本性的改善。

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债权转让需要获得相关债权人的认可,资产重组方案需经股东大会的批准。这一切都需要时间,因此,公司将资产重组方案的最终表决和实施定在2001年,那么,公司因为大股东变更而带来的资产重组机会所可能形成的资产质量和盈利水平的提高将不会体现在2000年的年报中。

可是,根据深沪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项的处理原则》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发生亏损,其股票就应暂停上市。股票暂停上市不仅将直面终止上市的风险,而且,即使公司此后达到恢复上市的财务条件,即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财务报告盈利,还需经具有主承销商资格并符合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上市推荐人进行推荐,并获得证券交易所的核准。并且,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将被实施特别处理。因此,为避免st深华源连续3年亏损被暂停上市的命运,2000年12月23日,深华源发布董事会重大公告,称由于沙河联发公司已承担本公司对深国投债务本息的偿还义务,深国投同意自2000年12月20日起豁免深华源的上述债务。按照当时的会计准则,这项债务减免将为st深华源带来巨额的债务重组收益,公司2000年度扭亏为盈几乎已是定局。

然而,2001年2月7日,针对一些上市公司通过突击重组“强行扭亏”的行为,财政部会计司修订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等8项会计准则,其中新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企业通过债务重组获得的收益只能确认为资本公积。虽然新准则要求股份有限公司从2001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但是有关部门负责人明确表示,对于该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债务重组,其会计处理方法与该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这样,按照新的会计准则,深华源2001年将因连续亏损三年而暂停上市。对此,深华源分别于2001年2月连续三次发布预亏公告,明确告知投资者“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收益不能计为利润,预计公司2000年将继续亏损”。

深华源事件发展至此,我们将上述过程界定为资本市场监管者、会计准则制定者与上市公司间的初步博弈。本轮博弈反映了由监管权力分配和监管机构设置所形成的我国资本市场基本监管秩序,即由证监会设定监管标准,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颁布具有很强监管针对性的会计准则来减少上市公司的相关盈余管理行为。在此初步博弈过程中,我们没有捕捉到市场监管机构与准则制定机构间直接冲突的状况。上市公司是会计准则的主要执行对象,作为资本市场监管者的证监会却无权对会计准则规定本身提出质疑或否定,而且顾忌到国家机构间的平衡关系。这时如果上市公司完全遵照会计准则来核算和呈报,则证监会将承认相关会计数据,而不会将自己与财政部在监管理念和策略上可能存在的差异转化为公开的市场博弈。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未展开公开的市场博弈并不意味着二者之间在监管理念和策略上不存在分歧。就本例而言,深华源在报告期内进行了大股东变更,拟定了大规模的资产重组方案,如果顺利执行,将从根本上改善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实现壳公司的隐形换血,对于避免因公司退市而带来的市场震荡和投资价值锐减具有重要意义。此举同时也符合当时证监会正在逐步酝酿确立的鼓励上市公司通过规范操作的重大购买、出售和置换来改善资产质量,稳步提升资本市场投资价值的监管理念。而且,在此期间,股价总体攀升态势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市场的认同。可是,从我国新《债务重组》准则的修订目的和执行效果来看,该准则在杜绝某些上市公司利用非实质性债务重组收益粉饰财务报告的同时,也限制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公允表达,使深华源重组的实质利好消息无法量化到监管指标中,从客观上打击了沙河实业重组深华源的行动。从深华源后来的博弈活动和最终的监管结果,我们推测,深华源敏锐地捕捉到了证监会和财政部对其重组活动在监管理念和监管策略上的差异,从而主动掀起了新一轮的博弈。

四、进阶博弈

2001年4月5日,深华源在已经发布三次预亏公告的月余之后,突然发布预盈公告,在强调召开股东大会通过资产重组方案,重组工作已顺利开展的同时,称“本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初步审计,预计2000年不亏损”。此后,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限制。4月10日,深华源发布风险提示性公告,在公告中重述了4月5日预盈公告的内容。紧接着,4月11日,公司披露了经华鹏会计师事务所初步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其中,营业利润-3155万元,营业外收支净额4472万元,净利润1215万元。4月24日,深华源正式公布2000年报,在充分披露当年债务重组情况的同时,仍将债权人豁免的4558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深华源董事会的解释是,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在2001年度已是一家全新的公司,所以应通过调整2001年的期初数来执行新准则规定。对此,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带解释说明段的保留意见。

面对深华源公然违抗会计准则的做法,为了维护准则的权威性,财政部于5月9日专门下发财政部财会(2001)32号文,要求深华源公司按照财政部财会(2001)7号文和《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将深圳市沙河联发公司豁免的45587/元债务计入资本公积,并重新公告年报。5月11日,深华源对财政部的上述决定予以公告,此后,连续三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达到跌幅限制。可见,市场投资者普遍认为,在财政部特别发文的明确要求下,深华源2000年净利润将为负值,从而连亏三年,无法逃脱pt的命运了。

直面市场股价的巨幅波动和财政部维护准则的坚决态度,2001年5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深华源在大股东变更及2000年报编制中未及时、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进行了公开谴责。但该报告字里行间并未对深华源违反准则编制报表的行为本身进行谴责,也未对财政部要求深华源调整债务重组收益的行为明确表示支持,即该公告虽然对深华源先预亏后预盈造成市场判断不清、股价大幅波动的行为进行谴责,与财政部贯彻准则的要求形成了一定协调,但不能就此认为证监会与财政部就深华源事件的处理方式完全达成共识,后来证监会对深华源的最终处理态度也证实了我们的此项判断。5月24日,深华源重新公布了2000年报,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当年亏损3342.56元。根据2001年2月24日证监会公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的情况,自其公布第三年年度报告之日起,证券交易所应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五个工作日内就该公司股票是否暂停上市作出决定”,重新编制年报并报亏的深华源应该被停牌。可是,深华源不仅照常交易,而且也从未被暂停上市。此后,经过大规模资产置换和债务重组,深华源的主营业务变更为房地产开发业,在2001年中期和年度报告中均实现较高盈利水平,从而顺利在2002年2月5日摘掉戴了长达4年之久的st帽子,深华源事件至此基本落下帷幕。

上述过程是建立在市场普遍存在的初步博弈基础上,由上市公司主动挑战市场基本监管秩序而引起的新一轮博弈(在本事件中表现为挑战准则制定者的权威)。在本轮博弈中,准则制定者与上市公司间的矛盾激化,由泛化的监管博弈上升为直接的对立博弈,而准则制定者与市场监管者对于该事项的处理方式与最终处理意见也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二者在监管理念和策略上的分歧,形成了市场管理者之间公开的博弈,因此,我们将此轮博弈界定为进阶博弈。

本轮博弈的最终结果是上市公司固然在准则制定者的压力下按照准则规定重新编制了会计报表,但却仍然成功摆脱了被暂停上市的命运,实现了上市公司主动挑起本轮博弈的初衷。而在事件发生的同期内,某些上市公司也处于与深华源类似的处境,但是他们严格执行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使当年净利润为负,从而被证监会处以暂停上市或特别处理。因此,深华源事件引起了普遍的市场关注和较大的市场震动。市场不仅惊讶于深华源公然违反准则的行为,更困惑于证监会区别对待深华源的监管行为。在本轮博弈中,证监会虽然没有明确支持深华源违反会计准则行为,也没有采取针锋相对的方式展开与财政部间的监管博弈,但是,由“不作为”行为形成的区别监管态度已经在实质上反映了其与财政部在《债务重组》准则适用性方面的分歧。根据上文在初步博弈过程中总结的我国资本市场基本监管制度安排,由于证监会无权对会计准则规定本身提出质疑或否定,而且基于平级的机构设置,证监会以“不作为”的监管方式诠释自己监管理念和策略似乎是当时尽可能淡化部门分歧同时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自身监管理念的恰当选择。然而,这种“不作为”的监管方式固然没有形成针锋相对的部门冲突,可是被动地等待上市公司挑起博弈从而有机会反映监管分歧的做法既无法全面推行自己的监管理念和策略,又造成了资本市场监管的实质区别待遇。由于连亏三年是上市公司被暂停上市的必要且充分条件,因而,对上述区别待遇缺乏公开的监管解释又使市场不理解证监会的监管依据,进而对证监会奉行的“三公原则”产生质疑,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对上市公司违反或规避会计准则的鼓励,动摇会计准则的权威性。这也使我们清晰观察与感知到由我国资本市场现有监管制度安排和监管水平限制所带来的一些不协调和不稳定因素。

五、启示与建议

通过对深华源案例的分析,揭示了由我国独特制度背景所形成的市场监管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监管过程中的动态博弈与协调过程。从中,我们可以获得以下两点启示。

首先,由政府主导并不断推进市场监管工作在我国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作为新兴资本市场,在现有法律体制和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征下,我国资本市场尚未形成独立的投资者博弈主体,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将主要通过政府的监管政策加以维护;与此同时,我国资本市场又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经过10多年的建设,上市公司的数量及规模成倍增长,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因此,有序高效的资本市场监管工作对顺利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实现社会稳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其次,现有监管制度和相关监管政策亟待改善。具体而言,证监会制定监管标准,财政部负责会计准则制定,二者从不同角度规范着上市公司的行为。然而证监会的监管政策往往建立在某些会计指标的基础上,且保持刚性,因此,上述两个平级政府机构在实质上分享了资本市场的监管权利。可是,目前的监管制度安排没有在规则制定和实施时保持二者的充分沟通,当分歧产生时,也没有设置合理恰当的解决机制,结果使得监管者间的公开博弈过程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基本监管秩序,损害了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并造成了市场对“三公”原则的质疑。

从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和协调发展的角度考虑,实现资本市场监管者与会计准则制定者之间博弈与协调过程的合理、高效和公正,以一个声音面对市场,不仅有利于二者的分工协作,而且保证了监管理念和监管标准贯彻实施的统一性,从而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效率和维护市场稳定。为此,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加强监管机构间的沟通与协作,并逐步确立会计准则制定服务于资本市场监管的定位,从而自然产生监管分歧的解决机制。在发达资本市场,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是为证券交易与监管服务的。如美国,其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资本市场监管,但同时在制定上市公司会计准则方面也被赋予了最高权力。虽然sec将准则制定权授予会计民间职业团体(现为fasb),但仍保留了相应的监督权。当fasb制定的会计准则被认为无法提供决策相关信息或无法体现sec确立的监管理念时,sec就会出面干预相关准则的颁布和执行。如1978年sec就否决了fasb制定的关于石油和天然气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而要求上市公司按照“储藏确认会计”来列示补充信息。这样的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方式更容易实现准则制定机构和市场监管机构博弈与协调过程的内部化,使有分歧的问题既能在机构间获得充分的讨论与沟通,面对市场时,又可以保持统一的声音,不会引发实施的混乱和市场的迷茫。

(2)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借鉴采用多种监管工具,降低对单一会计指标的依存度。从市场监管效果来看,选用会计指标作为监管标准具有综合性强和计量明确的优点,但是单一历史会计指标很难充分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因此,以单一会计指标作为主要市场监管依据的监管模式容易造成“一刀切”的情况,无法区分上市公司行为的实质差异,同时又会引导监管对象新的规避行为。从现有监管博弈的产生与解决途径来看,过分依赖会计指标进行市场监管,无形中增加了会计准则制定者的监管责任,使准则制定成为迅速查堵由会计职业判断而造成的报表粉饰行为的工具,又往往限制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公允表达;与此同时,一旦市场监管者与准则制定者在监管理念和策略上有分歧,该分歧将直接体现于对某项会计指标的认定上,从而难以避免产生公开的监管博弈。如果证监会能够借鉴其他资本市场和国际金融监管的改革成果,采取多元监管工具和多项监管标准,就可能实现在现有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格局下的监管博弈隐形化。比如,不仅关注上市公司的净利润指标,在监管中更注意上市公司的利润构成状况和公司治理情况等,变单纯的结果控制为侧重于过程控制。值得注意的是,近期的部分实证研究结果和新颁布的监管政策已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和体现了证监会在这方面的努力。chen和yuan(2001)的实证研究发现,在证监会对配股的审批过程中,已经从早期的机械采用会计数字逐步演化到会考虑上市公司利用非主营业务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这反映了证监会的监管从纯粹数字依赖,变为更注重上市公司的业务实质和盈利质量,监管水平有所提高。证监会先后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体现了证监会开始摆脱纯粹的合规性监管,注重对上市公司运营的过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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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管案例分析材料第2篇

截至2016年4月30日,沪深两市2015年已上市的2,827家公司(其中A股2,808家)均按时披露了2015年年度财务报告。为掌握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内部控制和财务信息披露规范的情况,证监会会计部抽查审阅了563家上市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了《2015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总体而言,上市公司能够较好地理解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内控规范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但仍有部分公司存在会计确认与计量不正确、财务及内控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问题。

年报分析发现,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内部控制和财务信息披露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部分公司对外投资性质的认定与分类不正确,对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结构化主体投资、委托受托经营、处于清算中的子公司等是否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判断不合理;少数公司对企业合并及股权处置的会计处理不符合准则规定。二是在卖方提供信贷支持销售产品、土地一级开发、网络游戏等新型销售模式和特殊行业,收入确认时点不一致的现象较为普遍。关于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披露不规范问题也较为突出。部分公司对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披露较为原则,未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特点进行描述,对借壳上市等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的,收入确认政策披露未作相应调整。三是对修订后职工薪酬准则执行不到位,部分公司对辞退福利和离职后福利的分类不正确,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金融负债的确认不充分,针对认购有限期限劣后级信托计划、附回购条款的增资或签发卖出期权等新型金融工具或交易,部分公司未就清偿或回购义务确认金融负债。一些对应收账款进行保理的公司,未充分考虑仍保留的风险,仅凭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形式上无追索权的保理协议就提前终止确认应收账款。五是部分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确认不正确,本期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过程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到位。六是部分公司对资产减值的计提不充分,也有部分亏损公司大幅提高减值计提标准,存在“洗大澡”的嫌疑。七是部分公司对股份支付准则的理解和执行不到位,对负有回购义务的限制性股票,未在授予日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对于非控股股东授予职工公司股份的股份支付,少数公司认为非控股股东不属于企业集团范畴,未将其作为集团内股份支付处理。八是部分公司披露的内控评价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未严格遵守相关编报要求,内控缺陷的认定标准、评价结论表述不适当,内控缺陷及其整改情况披露不充分。部分公司内控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强调事项段使用不规范。

针对年报审阅中发现的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以及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发布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向市场传递关于执行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等方面的监管标准,引导上市公司切实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二是对于年报审阅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与交易所、有关证监局等一线监管部门配合进一步了解情况,在此基础上认定上市公司存在违反会计准则和内控规范要求的,按照有关监管安排进行处理。

三是针对会计准则具体规范不明确、实务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加强调研,推动财政部制定准则指引;针对会计准则执行中的理解和操作问题,逐步制定发布有关监管口径,同时以案例指导的形式,提升上市公司理解和运用准则的能力。

四是基于市场的信息需求和资本市场改革要求,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规范体系,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披露,改进财务信息的更正披露要求,完善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与列报。

会计监管案例分析材料第3篇

一 公司背景 成立时间:1988年底。

创始人:杜辉廉,梁伯韬在香港创办。

主要业务:从事于协调本域跨国性的合并与收购计划,以及证券投资、直接投资、委托管理、项目融资、分销等业务。

发展历程:先后收购广生行和泰盛发展集团。百富勤通过收购途径一飞冲天,其业务已扩大到亚太区,已成为香港屈指可数的投资银行集团。

主要事件:

1990年, 由百富勤主理集资事项,中国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购入上市公司香港泰富有限公司,并成立中信泰富有限公司。

1996年5月,百富勤安排上海实业(上海市政府在港的窗口公司)上市,还以配售及认股方式在短期内为上实筹措额外资金10亿美元。

1993年,上海石化首次发行H股在全球募股3.44亿美元,百富勤任经办人;广州广船股份4000万美元H股发行,由百富勤任包销商及保荐人。

1994年、1995年,仪征化纤3 .07亿美元 H股由百富勤任包销商,此外还有哈尔滨动力1.45亿美元H股、东北输变电机制造5800万美元H股等等。

1992年,担当深圳华发B股的全球协调人及国际包销商,任深圳中华1200万美元B股发行的全球协调人;

1993年,又任上海大众及上海英雄B股包销商;

1996年,包销重庆长安汽车、东方通信、黄山旅游公司,创B股包销商规模之最

“金融风暴”

百富勤在1997年7月至10月的股票损失至少在数亿港元以上(估计近10亿港币)。在遭到外汇风险、股市下跌的双重打击下,1998年1月12日下午5时,百富勤宣告破产

二 百富勤倒闭的原因

1、主要的原因是公司在报告及会计程序、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上的基础系统性均不足,反映了百富勤过于重视招揽生意,而忽略提供所需监管系统的公司文化。

2、缺乏基本制衡的经理阶层 和企业治理结构中对于经理阶层的制约和激励,是保证整个企业平稳运行的两个既互相制约、又互相依赖的方面。缺乏基本制衡的经理阶层必然会导致其做出损害投资者的行动,对于投资银行这样相对来说要求机制比较灵活的企业来说,投资者往往屈从于经理阶层给予更大自主权的要求,这可能会有利于一个阶段内的业务发展,但却肯定是长远发展的隐患。 百富勤先后在欧美和亚洲多个国家开设分行。杜梁二人之分工按区域划分的。杜辉廉主要负责欧美及东南亚,而梁伯韬主管大中华区。杜辉廉在主管的业务领域内独断专行,被称为国王。如果一个企业内有一个国王,那么,基本的制衡机制从何谈起?在这样的治理结构下,这些超然于制衡之外的经理人员才可能不顾基本的风险管理原则、摈弃内部可能的制衡机制和监控机制进行孤注一掷的冒险;这种冒险在特定的时候可能还会给企业带来巨额利润,但是,在巨额利润之后,是阴险地冷笑着的魔鬼,是负面影响不断扩大的治理结构方面的隐患。 百富勤作为一家东方文化环境中成长起来的投资银行,在相当程度上带有家长式的色彩,对于主要决策人员缺乏基本的制约;反观中国内地的许多证券公司,主要的总经理何尝不是这样的家长式国王,基本的制衡机制无从谈起。

3、较弱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 投资银行内部独立的风险控制体系远远没有有效运行。小型投资银行在风险防范和控制水平相对滞后的情况下还可以取得一定的发展,但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风险防范和控制的重要性就会日益显现出来。百富勤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一跃成为香港投资银行界的佼佼者,但随着其规模的扩张,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却没有能够相应地得到提高

4、扩张带来的风险和回报不对称

当1997年东南亚金融风波来临时,百富勤便开始节节失利。1993年以后,随着东南亚国家债市的迅速扩展,百富勤在东南亚国家的债券业务量扩张近85倍。1997年6月,百富勤出售超过20亿港元的资产套现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并选准已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援助方案的印尼作炒底炒作新兴市场。

5、风险过于集中 在形势发生逆转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调整策略,在不利的情况下继续扩张招致大量汇率风险。贬值货币所在国的紧缩政策、经营部门的违约行为和企业破产个案激增,面临的信用风险大为增加。风险过分地集中于某一币种和某一国家,信用风险过度集中于某一债权人 投资风险过高是根本原因,但导致百富勤倒闭的直接导火线是其资产流动性的不足,即现金流量不足。按香港证监会有关交易规定,百富勤必须于1月9日交足6000万美元的交易保证金。百富勤曾经计划向瑞士苏黎士保险集团出让24.1%的股份以换取2亿美元现金,该项计划于1月9日宣告破产,加上往来银行对其中止放贷,使得以上注资事项失败。1月10日,香港证监会取消百富勤交易会籍。之后两天,百富勤四处奔波寻找买家未果,终于宣告清盘。

总结:外部审计的职责是为客户提供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也应当能为客户指出其潜在缺陷及风险。百富勤的会计师将工作范围仅局限于传统的审计工作,从未与百富勤的董事会面商计相关事务,也没有给百富勤高层管理人员提供关于公司监控系统所存在的缺陷或潜在风险的意见。百富勤的法律顾问也未能确保及时跟进会计报表中的批评。 一位资深金融评论家说:百富勤的破产经过,就像一位精力旺盛的小伙子,由于一口痰恰在喉咙里,自己无法吐出,又没有别人帮助,最后窒息而死。而这口致命的痰就是不当的财务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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