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项目环境监察实施方案

环保项目环境监察实施方案第1篇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市环保局《市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加强对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责任分工

监察大队和各中队负责对本辖区内各级审批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与“三同时”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监察办公室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的全面督导。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内容

1.建设项目施工期监察重点

⑴建设项目地点是否与批准的位置一致;⑵项目建设内容有无变化,包括建设性质、建设规模、采用的设备和工艺、使用的原料等;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已按环评批复意见完成设计;⑷环评报告书(表)中规定建设的环保设施有无施工计划,设备定货是否到位;⑸施工现场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污染防护措施等。

2.建设项目试生产前监察重点

⑴与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具备试生产条件;⑵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其排污口是否进行了规范整治,应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的是否安装;⑶环评批复有关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全部落实;⑷是否制定了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⑸污染物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到位;(6)是否建立污染防治设施操作规程和运行管理制度;⑺是否已向环保部门提交试生产申请,是否未经环保部门批复擅自进行试生产。

3.建设项目试生产期监察重点

⑴试生产有无经过环保部门批准;⑵生产能力是否达到验收要求;⑶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同时调试或运行,处理能力是否满足生产负荷;⑷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的,其运行、数据传输情况是否正常;⑸遇有异常排污情况有无及时向环保部门汇报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⑹以新带老、总量减排等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⑺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⑻环保管理机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⑼有无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环保验收。

建设项目现场监察时要根据项目所处的时期选择相应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现场填写,对没有达到要求的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巡查

环境监察各部门负责每季度对辖区内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进行巡查,重点巡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评与“三同时”执行情况,监察过程中也要填写《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同时建立动态表格《开发区(工业园区)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明细表》*,方便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每季度填写《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季报表》*,报到监察办公室。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监察

接到环评审批部门建设项目验收通知后,监察人员应提前查阅现场监察记录,做好验收准备,验收时现场填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监察登记表》*,并由建设项目负责人签字。对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机构依据环评审批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对建设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五、环境违法行为查处

环境监察各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环评审批机构转交、公众举报及新闻媒体曝光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未批先建项目、批建不符项目、未经批准即进行试生产项目、超期试生产项目、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等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征求环评审批机构意见后,依法予以处理处罚。企业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材料需要移交给环评审批机构的,要填写《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现场取证材料移交单》*。

六、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步骤

(一)信息资料收集分类

监察部门收到环评审批部门移交的建设项目后,根据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进行分类登记。

第一类建设项目:⑴编制环评报告书的建设项目;⑵编制环评报告表且涉及化工、农药、酿造、印染、染料、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⑶环评批复要求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⑷市局以上审批的建设项目;⑸进入试生产的建设项目。

第二类建设项目:编制环评报告表但环评批复中未要求配套建设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

第三类建设项目:⑴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⑵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和环境生态的房地产建设项目。

第四类建设项目:停缓建和连续超过六个月未开工的建设项目。

(二)制定工作计划,按规定频次跟踪监察

1、第一类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性监察,每月1次;

2、第二类建设项目进行一般性监察,每季度一次;

3、第三类建设项目可通过电话询问等方式了解项目进度,必要时进行现场监察;

4、第四类建设项目在由建设单位提供书面报告后,可暂停监察,待重新开工后再按分类等级进行监察。

(三)相关资料归档

日常监察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建设项目档案应包括: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试生产申请及批复,验收申请及批复,施工期、试生产前期、试生产期《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监察登记表》,违法行为取证和查处材料等。第一类建设项目要按照一厂一册的形式整理归档,第二、三类建设项目资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整理归档。

七、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报告制度

环境监察各部门要按照省总队《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方案(试行)》要求,及时上报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月报、季报、年报。

月报:监察大队和各中队每月3日前将上月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情况及市局以上审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和《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月报表》*报到监察办公室,监察办公室每月5日前将上月全市环境监察情况和月报表汇总后上报市环保局。

季报:监察大队和各中队每季度首月3日前将上季度开发区(工业园区)巡查情况和《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季报表》报到监察办公室,监察办公室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全市巡查情况和季报表汇总后,上报市环保局。

年报:监察大队和各中队要及时总结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年度工作情况,并于下年度1月25日前报监察办公室,监察办公室于1月底前上报市环保局。

环保项目环境监察实施方案第2篇

为加强对全区重点监控企业和污染减排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环境监察工作任务,履行环境监察的职责,实现我区“xxx”总量控制目标,根据自治区环保局新环控发[2012]119号文《关于加强2012年度环境监察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工作方案,望各地环境监察机构严格依照此方案开展2012年度环境监察工作。

一、环保专项行动

1、一是集中力量整治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二是结合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整治钢铁、电力、造纸、化工、制药等重点排污行业、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三是整治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填埋厂渗滤液安全处置等问题,严格防范重金属污染,严厉打击偷排、直排和超标排污行为。

2、各地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组织辖区内各环境监察大队,对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列出违法企业名单,总结出辖区内突出的环境问题,对违法排污企业依据环保有关法律法规高限处罚,并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3、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对各地州市监察支队上报的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相关报表、简报等信息进行汇总、上报,并负责专项行动的抽查、督办工作。

4、专项行动的具体内容、要求和时间安排按自治区环保局有关通知执行。

二、重点监控企业和污染减排企业的现场监察

(一)主要检查内容:

1、火电企业机组脱硫项目、上市企业和重点监控企业编制和实施污染治理计划及进展情况;

2、主要污染物减排企业治理工程进展情况;

3、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4、企业依据产业结构调整关停情况;

5、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6、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达标情况;

7、全区重点监控企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情况;

8、企业在线监测装置安装情况;

9、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及“三同时”情况;

10、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情况;

(二)各地州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辖区内重点企业、污染减排企业和建设项目的现场监察,并找出辖区内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提出建议,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负责直征企业和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挂牌督办,限期治理企业的现场监察工作,各地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协助;

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对各地州市上报的监察结果进行汇总,报自治区环保局,并对各支队现场监察工作进行抽查、督办。

(三)检查频次及上报时限:

对重点监控企业、污染减排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每月不少于一次开展现场监察,做好现场监察笔录,建立企业动态监控档案。于每月终了前的5日内将本月检查企业名单和以上1—10项监察内容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监察总队于每月终了后的5日内总结、汇总后报自治区环保局。

三、排污费征收

1、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自治区关于排污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

2、各排污单位按季申报排污申报登记,监察机构按季核查、按季征收排污费。征收排污费基本情况(征收户数、征收额度、征收工作的基本做法、存在的问题等)的上报工作,仍按照国家环保部和自治区环保局排污费征收报告制度执行。

四、环境稽查

(一)排污费稽查:

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和环境稽查有关规定,开展排污费专项稽查。

1、对各地州市征收排污费情况进行稽查;

2、对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污大户排污费交纳情况进行稽查;

3、对久拖不缴、没有足额解缴排污费的排污单位进行稽查;

(二)专项稽查:

根据自治区环保局对总量控制、环境执法、专项行动等专项工作的要求,适时开展专项稽查。

(三)稽查频次和上报时限:

排污费稽查由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组织各地州环境监察支队实施。33家重点企业的排污费稽查由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实施;其他排污企业排污费稽查由各地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具体实施,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不定期抽查、督办。

排污费稽查和日常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每季度终了前10日内将稽查结果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总队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自治区环保局;专项稽查工作按通知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及时上报。

五、资料报送方式:

1、排污费征收情况上报仍按以前的制度执行。

联系人:努尔泰

联系电话:0991-3854382

电子邮箱:

2、其他资料、报告和信息上报归口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稽查科,要求上报电子件、纸件各一份。

联系人:王瑞忠、王蓓

联系电话:0991-3821725

环保项目环境监察实施方案第3篇

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开展环境监察稽查,督促基层环保部门建立健全环境监管履职尽责体制机制,依法依规加强环境监管,严格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根据《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关于加强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湖北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总体安排,特制定2018年度全省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8年湖北省环境监察稽查围绕落实《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加强和规范环境监管执法的系列文件要求,督促地方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建立健全环境监管履职尽责体制机制,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加强环境监管,规范环境监管执法行为,严肃查处突出环境违法问题。

2018年度拟确定稽查对象为荆门、黄石、随州、恩施、仙桃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襄阳枣阳市、咸宁赤壁市、黄冈武穴市、孝感孝南区、十堰郧西县、宜昌当阳市和荆州石首市。

二、稽查内容

(一)检查《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两高”司法解释及“两法衔接”工作等环保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

(二)检查2017年以来国务院、环保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环境监管执法系列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主要为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环境监管执法随机抽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等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检查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开展情况。

(三)检查污染源日常监管、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处理、环境执法后督察等依法行政情况;检查污染源“一厂一档”建立及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建设和使用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举报、环保部督办、省委省政府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渠道获取,或者专项稽查或检查督办发现,经初步审查属于稽查范围的具体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以立案调查形式开展专案稽查。

三、具体安排

(一)精心筹备(4月)

省厅确定稽查对象,完善计划方案,组织稽查业务专项学习;各地需充实稽查力量,开展稽查业务学习,制定工作计划,做好稽查工作准备。

各地应于5月15日前将本年度环境监察稽查具体实施方案报送我厅。

(二)严格实施(5月~10月)

1.各地开展稽查,按照本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对辖区县(市、区)开展稽查,建立稽查档案,形成稽查案卷。

2.省厅将采取不定期检查的形式对各地开展专项稽查,建立稽查档案。主要稽查内容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规范执行情况、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开展情况等。

3.省厅将对环保部挂牌督办、环境保护中央督查和环保大检查发现的突出环境问题以及重信重访案件开展专案稽查,形成稽查案卷。

(三)全面总结(10月-11月)

各地需认真梳理监察稽查工作组织和开展情况,在规范和促进环境监察工作、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方面的主要工作成果,稽查遇到的问题、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等,归纳好的经验做法,体现自身特色,充分展现稽查工作成效。各地于10月15日前向我厅报送监察稽查工作总结(含附表)。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2018年是环保改革年,又值国家机构体制改革,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稽查工作,结合年度工作安排,科学制定稽查实施方案,认真开展稽查工作。

(二)落实责任,严密组织。各地应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明确工作分工,严格按照稽查工作规定时间节点,加大组织实施力度,严格稽查实施,严防走过场,搞形式,确保稽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格流程,及时通报。各地应严格按照稽查程序,认真履行稽查各环节工作要求,稽查情况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对涉及需政府统筹解决的环境问题,应提出明确督办要求和整改时限,督促地方政府妥善解决;对于涉及环保系统内部规范行政方面问题的,应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和措施,对突出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据环保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稽查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四)传导压力,落实整改。针对稽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综合运用个别约谈、挂牌督办、移交移送、媒体曝光等手段,持续传导压力,强化整改落实,确保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责任追究到位,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环保项目环境监察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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